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环境,保障各建设项目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和《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洞政发〔2021〕12号)等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全县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步骤、统一考核”,建立“一把尺子把关、一个池子装水、一根管子到户”的管理新机制。
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各职能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政府投资)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含洞口经开区管委会)按《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洞政发〔2021〕12号)规定的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一律采用“货币安置”和“安置房安置”方式,现有的“迁建安置”方式过渡期到2021年12月31日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四、对在征地拆迁中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合同影响征地拆迁实施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补偿到位后拒不按时拆迁、拒不交地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强制交地。
五、坚决打击以骗取青苗补偿费等各种补偿费为目的,故意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或已征收的土地上突击抢栽、抢种、抢养、抢建的行为。对在已征收土地上进行非法种植、养殖和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的,县有关职能部门将责成其限期自行清除,并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对拒不清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加大对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既要查事又要查人,无论买卖金额多少一律予以没收,买卖土地一律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厉打击在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阻挠征收、拖延腾地、无理取闹、坐地要价、弄虚造假、骗取补偿款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环境。县公安局明确专人,组成快速反应警务组,第一时间处置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城管局加大控违拆违力度;司法机关在征拆工作各个阶段根据需要予以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责编:张明武
来源:洞口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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